8880元私教课未上完不退费?合肥消保委介入为消费者追回余款

8880元私教课未上完不退费?合肥消保委介入为消费者追回余款

2024年9月,消费者包女士在合肥某游泳健身机构为孩子一次性购买私人教练游泳培训课程45节,支付8880元。包女士陆续带孩子上了10节课,期间商家先后更换教练3次,各教练教学方法不同,年仅8岁的孩子难以适应。加之孩子体质较弱、抵抗力差,秋冬季节易生病,实际上课频次不高,至投诉时仍有35节课未消费。

包女士认为商家频繁更换教练致教学质量无法保障要求退还未消费课程款项。但经营者以“协议约定概不退款”“消费者未按要求每月完成1节课”等理由拒绝退费。2026年3月,包女士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迅速调查核实,固定付款凭证、协议文本及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于2026年4月15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何欣律师应邀参与协助。

调解围绕“概不退款”条款效力、课程有效期争议、更换教练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三个焦点展开。何欣律师以法为据、以理服人,逐项解析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使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频繁更换教练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等关键问题。经充分协商,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并当场支付,争议一次性解决。

案例分析】本案暴露出预付式消费领域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突出问题,对规范教育培训、健身服务行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概不退款”条款于法无效。该条款系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预付式消费系持续性合同,合同未完全履行部分,预付款仍属消费者所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非法占有。

有效期约定不明不得对抗消费者。协议对课程有效期未明确。“平均每月完成1节”仅为倡导性安排,不具逾期失效效力。经营者事后以“已过期”抗辩缺乏合同依据。消费者购买的是确定次数的培训服务,在有效期无明确约定情形下,经营者不能以时效为由拒绝返还剩余费用。

私人教练课程对服务稳定性有更高要求。相比一般健身活动,私人教练课程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教练与学员之间的持续教学互动是合同核心价值。“会所有权指定合适教练”的约定不能解释为允许无限制频繁更换。教练更替达3次之多,教学方法不一,8岁儿童难以适应,经营者未能保证服务质量基本稳定,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孩子体质较弱、易生病,强制继续履行亦有违公平。

合肥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协议应仔细审阅格式条款,对“概不退款”“过期作废”等不公平内容及时提出异议;课程有效期、退费规则须明确写入合同,避免留白;妥善保管协议、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

来源:合肥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