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肥汇成股份被出具警示函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肥汇成股份被出具警示函

近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汇成股份)被安徽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详情如下: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郑瑞俊、闫柳、奚勰:

经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12月,公司与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芯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芯璞)共同对公司关联法人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2025年7月,苏州芯璞与公司关联法人合肥万诺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郑瑞俊、闫柳、奚勰于2026年5月18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里指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有关责任人将深入反思,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承诺,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增强关键人员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能力,完善关联交易识别机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集成电路高端先进封装测试服务商,目前聚焦于显示驱动芯片领域,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公司主营业务以前段金凸块制造(Gold Bumping)为核心,并综合晶圆测试(CP)及后段玻璃覆晶封装(COG)和薄膜覆晶封装(COF)环节,形成显示驱动芯片全制程封装测试综合服务能力。公司是中国境内最早具备金凸块制造能力及最早导入12吋晶圆金凸块产线并实现量产的显示驱动芯片先进封测企业之一,具备8吋及12吋晶圆全制程封装测试能力。

天眼查信息显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IPO及多轮融资,累计融资规模可观,投资方包括鼎祥资本、昆桥资本、合肥产投集团等知名机构。公司由汇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