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7日晚
芜湖男子王某某醉酒后
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
被正在巡逻的
弋江公安分局特巡警发现并阻止
在此过程中
王某某非但不配合民警工作
反而向执勤民警挥拳施暴

王某某行为已构成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弋江公安分局龙湖派出所
依法对王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芜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