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公布七起典型案例,涉物业费、公共收益等权益

池州公布七起典型案例,涉物业费、公共收益等权益

近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池州市“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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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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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公开发布7起典型问题案例。

案例一:贵池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职

基本情况:某小区业主普遍反映,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经核查,小区确实存在脏乱差、外墙脱落隐患等问题,物业费收缴率不足40%,业主满意度低。

处理结果:贵池区住建局会同街道、社区指导业委会依法公开选聘新物业公司,按四级标准提供服务,物业费标准为0.97元/平方米·月。新物业公司入驻后,投入12万元用于绿化养护、监控及公共设施翻新;针对外墙空鼓隐患,贵池区住建局积极争取项目资金170余万元,整治面积达10263平方米。同时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累计收入27.3万元。为提升小区基础设施环境,经多方议事协商及征求业主意见,对小区大门及围栏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累计支出12.7万元。多措并举下,小区环境面貌显著改善,物业收费率稳步提升至95%,居民满意度持续增强。

案例二:东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将公共收益移交给业委会

基本情况:东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未将小区公共收益纳入业委会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经业委会多次催告,该公司仍未及时移交公共收益及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利益。

处理结果: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共有部位,利用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定期公示并归全体业主所有。东至县住建局责令物业公司限期公示并移交账目。目前,物业公司已足额划转物业履约保证金10万元至业委会专项资金账户。由于双方对公共收益核算存在争议,该小区业委会正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三:东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超收物业费

基本情况:根据某小区业主投诉,物业公司存在超收物业费问题。经核查,该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按备案价格收取物业费,自2020年5月至2025年8月,共多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0.35万元。

处理结果:东至县住建局将线索移交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核实多收金额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物业费40.35万元。截至2026年5月,已退还26.55万元,剩余13.8万元待业主认领后退还。

案例四:石台县某小区物业公司被解聘后拒不退出

基本情况:2025年11月,石台县住建局接到小区业委会举报,反映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两年多后仍拒不退出。期间,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解聘该物业公司,但该公司拒绝撤场。

处理结果:石台县住建局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立即介入调查并向该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该公司拒不执行,业委会在石台县住建局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出。目前,该物业公司已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案例五:石台县某小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基本情况:2025年4月,石台县住建局接到石台县信访局转办的某小区业主投诉,反映该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并违规收取储藏室物业费。经核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石台县住建局将线索移交至石台县市场监管局。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物业公司将多收取的储藏室物业费及超收的物业费,统一用于抵扣2025年度物业费。

案例六:青阳县某小区业主擅自砸墙、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基本情况: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砸墙、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当即责令暂停施工,并第一时间上报青阳县住建局。

处理结果:青阳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迅速带队,联合质安站、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确认违规事实、制止施工、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业主与施工方限期按规范恢复承重结构,明确整改标准、时限与责任,坚决杜绝擅自拆改承重墙体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同时,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建筑安全规范实施钢筋加固、混凝土浇筑等修复工序。目前,违规部位已恢复原状,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

案例七:青阳县某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缺位

基本情况:青阳县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小区存在:消防管网无水;自动灭火系统和排烟风机不能正常使用;火灾报警控制柜存在故障点;部分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故障;未落实持证人员值班等问题,该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处理结果:青阳县消防救援部门已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同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2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人民币24000元,合并执行:处罚人民币26100元的行政处罚。青阳县住建局对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目前,该小区物业企业已制定了维修改造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检修故障设施,更新改造消防设施设备工作正在施工中,预计6月底前完工。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