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食堂库房被老鼠侵入!安徽一事业单位被警告

小学食堂库房被老鼠侵入!安徽一事业单位被警告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场所因下水设施未作封闭导致侵入有害生物(老鼠),寿县安丰学区管理中心被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寿市监处罚﹝2026﹞228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5月20日,寿县市监局接到安徽省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平台告警信息,内容为“主体名称:寿县安丰学区管理中心;监管点位:观音小学食堂库房4;告警类型:有害生物监测;告警时间:2026-05-20 01:22:06”,并附有抓拍图片。图片显示涉事房间门未关闭,经执法人员认定,该有害生物为老鼠。 同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观音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切配间水池下方有一处下水管道开口未封堵,孔径约5厘米,管道与室外直接连通。食堂餐厅墙壁上张贴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名称:寿县安丰学区管理中心,编号:JY33404220019542,企业类别:学校食堂,许可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当事人委托寿县安丰镇观音村观音小学校长陈某国接受调查。陈某国对上述告警信息及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认可,并说明告警信息中的摄像头位于观音小学食堂粮油间。食堂切配间水池下方下水管道孔隙位于热水器后方,位置较为隐蔽,其本人在日常食品安全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该隐患。案发前一天中午,食堂工作人员下班时未关闭切配间与粮油间的门,导致老鼠经下水道进入食堂内部并窜入粮油间。另查明,案发后观音小学已对食堂进行全面清理,未再发现有害生物踪迹,并对水池下方管道孔隙进行了封堵,以消除有害生物侵入隐患。

当事人经营场所因下水设施未作封闭导致侵入有害生物(老鼠),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10.1条“应保持餐饮服务场所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该款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寿县安丰学区管理中心,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是一家由寿县教育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1、负责实施本学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2、制定校园内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学校安全工作;3、负责本学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4、完成教育体育局和乡镇交办的其它工作”。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512万。

来源:信用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