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电梯未按安全规范维保,合肥一小区电梯公司被罚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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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电梯未按安全规范维保,合肥一小区电梯公司被罚4.6万

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因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作业、虚假填报维保记录,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46000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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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业主投诉,反映包河区徽盐世纪广场1栋和9栋电梯故障频繁。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该小区维保的4台电梯存在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2月24日至25日,当事人安排一名维保人员姚某单独对徽盐世纪广场1号楼东梯、西梯及9号楼东梯、西梯共4台电梯开展维保作业。监控录像显示,姚某在现场作业过程中,未对应急照明检查、对讲系统测试、轿厢平层准确度调试三项维保项目进行实际操作,未留下任何维保痕迹。

然而,当事人在上述4台电梯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却将该三项内容虚假填报为“正常维护完毕、符合要求”。同时,维保记录载明的两名签字人员中,仅姚某实际到场,计某、朱某未参与现场维保却在系统中完成签字确认,维保记录与实际作业情况严重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已制定整改措施着手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6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年版)

【24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2.涉及电梯数量3台(不含)以上10台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2.涉及电梯数量大于10台(不含)以上的。

来源: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