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证监局网站披露关于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增选独立董事,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充分汲取教训,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运作,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6月12日
来源:安徽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