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市查处一起养犬人违规携带宠物犬只进入餐饮场所案件。依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对无证养犬人给予警告处理并进行法治宣教,督促限期办理犬只登记证;城管部门依法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罚款。针对餐饮商家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下达整改通知,餐饮商家自行停业整顿三天、销毁所有餐具,并对经营场所全面清洗消杀。
连日来,合肥市多部门联动,持续规范携犬进入餐饮场所行为,先后发布多条提醒倡议,常态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并依法处置多起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和第36条,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11条和第35条规定,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携犬进入餐饮场所既影响商家正常经营秩序,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理相关案件。希望全市餐饮商家引以为戒,自觉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坚决劝阻违规携犬进店行为。倡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文明携犬,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