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酒类产品专项治理七例典型案例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酒类产品
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为深入落实全国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酒类市场非法添加、虚假标注、商标侵权、无证生产白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群众饮酒安全与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滁州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开展酒类专项整治,查办多起酒类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经营部销售无标签白酒案
2026年3月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某经营部销售无标签白酒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2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明光酒业有限公司投诉线索,反映市场存在仿冒其明绿液注册商标、标注“内部招待1”的无标识白酒流通。次日执法人员前往某某经营部现场核查,门店内查获115箱贴有“内部招待1”、内部光瓶无任何标签的白酒,仓库另存放同款白酒147箱,仅附带简易合格证,无完整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
经调查,当事人自行定制涉案白酒共计302箱,其中30箱对外销售、10箱自用宴请,剩余262箱计划批量对外售卖,涉案总货值金额24060元,违法所得912.7元。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家庭存在病患、配合调查态度良好等从轻裁量情节,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地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无标签白酒262箱,没收违法所得912.7元,罚款72180元。
本案是酒类流通领域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典型案件。部分商户利用“内部招待”名义定制光瓶白酒规避标签管理规定,产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商、配料等关键信息,消费者无法知晓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情况,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从严查处,明确预包装白酒必须规范标注完整标签信息,不存在“内部特供、招待酒”豁免情形,对酒类定制、散装流通环节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酒类经营者严格落实标签合规主体责任。
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商行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白酒案
2026年2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某商行销售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白酒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日执法人员开展仓库专项检查,在某某商行仓库查获标注“绵柔7”“标准级”系列白酒,产品外包装虚假印制“安徽明光明雨酒行监制、出品”字样。经查,该酒行早已注销,当事人并未参与白酒监制工作,仅为酒水销售商,虚构监制信息误导消费者。涉案白酒共计定制260箱,实际对外销售228箱,货值金额9600元,违法所得91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标签不得标注虚假内容。结合当事人身有残疾、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等从轻情节,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出处罚:扣押没收现场涉案白酒,没收全部违法所得9120元,罚款9120元。
本案聚焦白酒定制行业虚假标注乱象,部分商家为提升产品溢价,随意印制不存在的监制主体、虚假品牌信息,违背食品标签真实、准确标注法定要求。案件查处清晰划定白酒标签合规红线,警示酒类定制、销售商户不得虚构监制、产地、出品主体等信息,规范白酒外包装标注管理,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三、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调味品经营部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商标侵权案
2026年2月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某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古井贡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分别就进货查验不到位、商标侵权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2026年2月9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投诉,反映某某调味品经营部售卖假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假冒古8白酒6箱、古20白酒2箱、古16白酒2盒,当事人无法提供酒水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经品牌方鉴定,涉案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一是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没收全部假冒古井贡酒,罚款7740元。因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无法适用合法来源免责条款,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是酒类终端商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厘清酒类销售商家合规经营底线。不少小微烟酒经营主体存在“只要不主动制假,少量售假无需担责”认知误区,忽视进货核验义务,低价购进假冒名酒牟利。该案明确:无论经营者是否知晓酒水为假冒产品,销售侵权商品即构成违法;未留存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的,不能免除侵权赔偿与行政处罚责任,全方位压实酒类流通环节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打通商标侵权全链条监管。
四、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纯粮白酒经营店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6年3月2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纯粮白酒经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白酒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仅持有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私自在自有民房内设加工点酿造、蒸馏白酒,现场查获蒸馏生产设备、灌装塑料瓶、储存白酒大酒缸12坛。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0月起无证开展白酒酿造加工对外销售,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持证生产规定。依据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4500元。
本案针对农村私酿白酒无证生产突出问题。白酒属于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生产需完成登记备案,监管部门才能对生产环境、原料、工艺流程开展常态化管控。无证私酿行为缺乏卫生管控、质量检测,甲醇超标、微生物污染等安全风险突出。该案严厉打击农村无证酿酒黑作坊,督促乡村白酒加工经营者依法办理小作坊登记,规范民间自酿白酒生产经营活动。
五、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记酒业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6年2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记酒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前期群众多次举报该酒坊无证酿酒,执法人员先后两次现场核查,最终确认当事人仅办理营业执照,未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持续开展固态法白酒酿造加工。加工场所9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累计生产白酒12缸,对外售卖100斤,无生产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核算准确违法所得。当事人无证生产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当事人地处农村偏远区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整改等从轻情形,依据条例第八十五条从轻处罚,罚款3500元。
本案反映乡镇小型酒坊普遍存在证照意识薄弱问题,经营者误认为有营业执照即可生产白酒,忽视食品小作坊专项登记要求。案件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对主动配合整改的农村小微作坊适度从轻处罚,同时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乡村酒类加工主体主动履行办证义务,从源头规范农村白酒小作坊生产安全管理。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购物中心销售无标签光瓶白酒案
2026年1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购物中心擅自拆除白酒外包装、销售无标签预包装白酒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商品并罚款的处罚。2026年1月1日,12315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购物中心售卖无标识祥和光瓶种子酒。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去除外包装、无标签白酒5瓶。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购进同款白酒12瓶,为方便货架陈列私自拆除外包装,造成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对外销售,已售出7瓶,货值金额275元,违法所得175元。当事人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记录,属首次轻微违法,案发后主动整改、配合扣押涉案酒水,未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结合裁量基准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无标签白酒5瓶,罚款1500元。
本案是农村商超标签合规典型案例,基层商超普遍存在重销量、轻标签的经营误区,随意拆除食品外包装,导致预包装食品失去标签保障。涉案金额虽小,但违规行为具有普遍性,监管部门秉持过罚相当、柔性执法原则,对轻微首违减轻处罚,同时以案警示城乡商超经营者,预包装食品严禁损毁、去除标签,规范食品陈列销售行为,夯实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基础。
七、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经营部销售假冒洋河系列白酒案
2026年2月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经营部销售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及洋河酒厂打假人员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门店查获假冒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各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进货渠道手续。经品牌方鉴定,涉案白酒均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结合涉案酒水数量少、货值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处罚:没收全部假冒白酒,罚款600元。
本案是小微烟酒零售终端零散售假典型,名优白酒单瓶、少量售假隐蔽性强,极易被监管忽视。部分小型烟酒商户贪图低价货源,不核验供货商资质,放任假冒名酒流入市场,既侵害品牌企业知识产权,也给消费者带来饮用安全风险。本案采用“监管+品牌企业”联合打假模式,高效完成假货鉴定与查处,同时警示广大烟酒经营户,无论售假数量多少,均需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常态化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假冒酒水。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