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虚拟电厂建设
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虚拟电厂发展的部署要求,引导我省虚拟电厂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保供水平,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22日
安徽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虚拟电厂建设、运营与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各方职责要求
(一)政府部门
省能源局负责统筹全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等单位制定完善虚拟电厂相关政策、市场规则、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
各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推动本地虚拟电厂建设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为虚拟电厂与被聚合用户搭建政策宣讲、技术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协调解决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具体问题。
(二)运营机构
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具体工作,建设运维省级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提供接入测试、能力校核、档案管理、运行监测、效果评估、技术支持、安全校核等服务,提出虚拟电厂调节需求,服务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电力需求响应,组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报量报价及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为虚拟电厂提供统一接入入口和服务渠道。
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虚拟电厂及被聚合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套餐签订、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工作,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出具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交易的结算依据,按职责负责相关技术系统建设运维。
(三)市场主体
虚拟电厂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负责开展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资源聚合、终端配置等工作,按程序接入省级平台,积极参与各类市场交易、电力需求响应、实测验证等电网互动,承担涉网安全、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等安全主体责任。
被聚合用户负责挖掘自身调节潜力,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根据实际调节能力,自愿选择运营商并签订代理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虚拟电厂聚合运营、交易结算,并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主体责任。
关注
二、建设及接入管理
(一)建设要求
运营商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满足安徽相应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按照我省地方标准《虚拟电厂建设规范》(DB34/T 5306—2025)及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接入系统技术要求,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及系统接入。
(二)接入流程
运营商按照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接入工作流程及能力校核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分步骤开展系统接入,完成首次能力校核,取得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出具的能力认证证书,获取虚拟电厂资格身份。能力校核的结果作为运营商参与各类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的依据。
关注
三、注册及变更管理
(一)注册要求
虚拟电厂若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应按照国家《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相关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虚拟电厂市场注册;其中,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报量报价及辅助服务市场的,还需要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系统或通过接入省级平台参与部分交易品种。若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需要与各市供电公司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并签署相关承诺书。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虚拟电厂注册信息同步至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二)变更要求
1.注册信息变更。运营商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国家《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相关要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等材料。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运营商变更信息同步至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2.调节能力变更。虚拟电厂因新增、减少聚合资源或调节能力等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照能力校核相关要求,通过省级平台提交调节能力变更申请等材料。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原则上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虚拟电厂,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类能力校核,更新能力认证证书,并将变更信息同步至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调度中心。
关注
四、交易及结算管理
(一)交易要求
1.参与规则。虚拟电厂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具体根据国家、华东区域及我省相关政策文件及交易规则执行。
2.交易类型。对虚拟电厂按照其聚合资源类型分类建立市场交易单元,其中对分布式电源等“电源型”资源建立发电交易单元;对充换电设施、工商业可调负荷等“负荷型”资源建立用电交易单元;对台区储能等“混合型”资源建立储能交易单元。虚拟电厂按照交易单元分别参与各类市场,其中发电交易单元视同发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用电交易单元视同用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储能交易单元可视同独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也可以选择“不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
3.交易申报。单个交易单元内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原则上不超出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以交易单元为交易、申报、调用的基本单位。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根据相应规则,分别在电力交易平台、省级平台上进行申报。
4.代理关系。同一合同周期内,同一类型电力市场下,同一被聚合用户原则上仅可与一家代理服务机构(包括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等)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在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前,被聚合用户需告知各代理服务机构自身的代理关系现状,确保代理关系公开透明、多方知情。
5.参与顺序。电力需求响应启动期间,虚拟电厂须优先参与电力需求响应。虚拟电厂参与省内、区域电力市场或电力需求响应时,应优先保障省内调节需求,鼓励利用多余调节能力参与区域电力市场。
(二)结算要求
1.结算原则。虚拟电厂及被聚合用户的费用结算原则上以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为计量依据,按照相关电力政策文件及交易规则以被聚合用户户号为单元进行计量(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分别计量)、监测、结算。
2.结算方式。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运营商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负责向运营商和被聚合用户出具结算依据。运营商相关费用结算至企业财务账户,被聚合用户收益结算至发、用电电费户号或相关财务账户。
3.结算考核。虚拟电厂及被聚合用户应遵守各类市场的考核规则,公平承担市场运营考核费用、不平衡资金等,按照上、下网电量分别计算分摊费用。因市场交易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导致结算费用需要调整的,由省电力公司按照相应市场规则予以退补。
关注
五、运行及安全管理
(一)运行维护要求
1.运行监测。运营商对其聚合资源开展常态化运行监测,按要求上送虚拟电厂整体及其被聚合用户的调节能力曲线、分路资源实时负荷曲线等数据,针对聚合能力、调节能力、系统性能等指标开展周期性自评。
2.检修维护。运营商应建立技术支持系统软、硬件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设备运维并形成维护档案,确保系统可靠稳定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影响整体调节能力时,应及时向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系统检修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检修,检修期间不得参与各类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检修完成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同意后,可恢复正常运行。
3.运行服务。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省级平台,向虚拟电厂提供运行监测、能力校核、可调节能力管理、运行效果评估、市场交易信息获取和数据交互等服务,降低虚拟电厂建设、运维成本。
(二)安全保供要求
1.安全建设。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虚拟电厂及被聚合用户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各项要求,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建设覆盖平台、通信网络、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护体系,有效防范网络攻击与数据泄露风险。因运营商责任行为造成的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可靠运行。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被聚合用户应承担电力负荷管理、紧急负荷控制等电力保供义务,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公司有权暂停其交易执行,可对虚拟电厂所聚合的资源直接进行调控,减少紧急调控中间环节,运营商不得干扰电网调节指令执行。省电力公司要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明确虚拟电厂与电网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应急模拟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响应与快速恢复水平。
六、评价及退出管理
(一)效果评价要求
1.周期性校核。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每年迎峰度夏(冬)前,对虚拟电厂开展周期性能力校核,动态评估其调节能力,确保虚拟电厂持续满足运行要求。校核不通过的虚拟电厂,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2.实测验证。省电力公司在电力平衡紧张等期间,结合电力供需形势有序组织开展调节能力实测验证,优先安排虚拟电厂等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并依据电力需求响应政策评估其实际调节能力,给予相应激励补偿。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结合实测验证情况,动态更新周期性能力校核结果。
3.等级评定。省电力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对运行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的虚拟电厂开展运行效果评估,依据等级评定工作方案,评定虚拟电厂等级。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在能力认证证书上及时更新等级评定结果,并在省级平台和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布。
4.增值服务。鼓励运营商开展能源托管、分布式电源代运维、冷热电联供协同优化、能源大数据分析、节能降碳改造、碳资产开发管理、碳交易、聚合绿电交易等业务,提升市场竞争力。将运营商拓展商业模式情况纳入虚拟电厂等级评定,引导其提供多元化服务。
5.支持政策。省能源局对等级评定为A级的虚拟电厂,直接纳入全省虚拟电厂重点推广项目目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等。省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调度中心对等级评定为A级、B级的虚拟电厂,在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中适当予以奖励加分,并执行国家相关市场规则要求。
(二)注销退出流程
运营商按照省电力公司制定的退出工作流程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开展市场注销及退出工作,取消虚拟电厂资格身份。
关注
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原则
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应依据相关规则明确的披露方式和途径,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二)用户信息获取
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和运营商要切实维护被聚合用户的用户信息、企业生产、计划数据等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不受侵犯。运营商在获得被聚合用户数据查询授权后,可依托省级平台查询该用户授权范围内的数据。
(三)信息披露解释
运营商及被聚合用户对披露信息有异议或疑问的,可依据相关规则提出解释申请,由省电力公司或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关注
八、工作要求
各市电力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按需指导供电企业规范建设市级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及运营管理平台,有序推动虚拟电厂重点项目分类布局建设,逐步构建“省级统筹、市县级管理、园区(企业)服务”的三级运营体系。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要完善工作机制,探索算电协同、车网互动等场景应用,积极支持虚拟电厂调用及参与各类市场交易。运营商与被聚合用户要坚持自愿平等、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推广,通过多种方式搭建虚拟电厂技术、模式、理念、机制的共享交流平台,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省电力公司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印发虚拟电厂接入系统技术要求、接入退出工作流程、能力校核工作方案、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等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指引。国家、华东区域及我省相关政策、交易规则、标准等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