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处不合规,鼠迹告警,安徽两地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曝食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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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处不合规,鼠迹告警,安徽两地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曝食安问题

近日,信用安徽公布2起涉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处罚信息,萧县大屯镇养老服务中心食堂被发现16处不合规,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铜陵市百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食堂厨房“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配备不到位,连续两次触发鼠迹告警,被当地市监部门予以罚款。

萧县大屯镇养老服务中心食堂被发现16处问题,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食堂内为养老院人员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对食堂卫生进行清理,人员健康证未公示,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未戴工帽、口罩,未落实晨检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设置挡鼠板,灭蝇灯,食品留样不规范(称重未去皮,晚饭未留样),留样盒长时间未清洗消毒,仓库内感官异常蔬菜未及时清理,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当事人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卫生仍无明显改进(地面较脏、天花板霉斑、墙皮脱落,厨房窗户上有老鼠屎),仍未设置挡鼠板、灭蝇灯,晚饭仍未留样,留样盒仍未清洗消毒,晨检记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仍未履行,加工场所内有使用蝇香的痕迹,仓库内存放有水垢清洗剂,蒸锅内有苍蝇,绞面机发霉。

2026年5月12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单位食堂发现问题16处,包括:1.人员健康证未公示;2.厨房人员无培训记录;3.无晨检记录;4.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未戴工帽、口罩;5.食品贮存未离墙,无标识;6.仓库内白菜感官异常;7.菜刀、菜板无荤素标识;8.盛放调味料的盒未加盖,未保持清洁;9.墙皮脱落,地面脏,天花板霉斑;10.缺少挡鼠板、灭蝇灯;11.无废弃物处置台账;12.清洁柜过脏,需清洁;13.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14;无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15.留样记录不规范(称重未去皮,晚饭未留样);16.留样盒未清洗消毒。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2万元。

铜陵市百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未配备防鼠设施、同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两次触发鼠迹告警,被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庐市监处罚﹝2026﹞451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4月21日首次鼠迹告警,当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现场开展检查,发现厨房天花板管道、下水管和下水道接口、厨房左侧洗菜池上方窗户玻璃与天花板铝合金条连接处存在明显通透缝隙,上述缝隙未做封堵、无任何防鼠隔断措施,极易造成老鼠侵入食堂操作加工区域,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指出缝隙隐患,明确指出窗户玻璃与天花板缝隙为防范老鼠入侵的封堵点位,要求其须对未封堵的缝隙实施完全封堵,完善全区域防鼠设施,现场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6日前整改到位,并对当事人首次三防设施缺失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现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又查明,2026年4月29日平台二次抓拍鼠迹告警后,2026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复查,查实前期执法人员责令封堵的厨房左侧洗菜池上方靠热水器右侧第一块窗户玻璃与天花板铝合金条连接处缝隙未按要求进行完全封堵处理,当事人在已被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前提下,拒不完成后厨加工区域缝隙封堵整改,食堂三防设施仍配备不到位。

当事人未配备防鼠设施、同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未配备相应防鼠设施的行为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据此,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五千元。

来源:信用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