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仓库、非法渠道购药!安徽一企业被罚没7万余元
安徽
安徽 > 资讯 > 正文

私设仓库、非法渠道购药!安徽一企业被罚没7万余元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私设仓库、非法渠道购药,界首市聚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被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7.00149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界市监处罚﹝2026﹞445号。

私设仓库、非法渠道购药!安徽一企业被罚没7万余元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提供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的平面图显示,店内并未设置仓库,且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仓库地址标示为“无”。当事人供述上述药品仓库是其2026年2月10日设置并投入使用的,主要用于储存待销售药品,当事人设置该仓库应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许可。据当事人所提供与仓库内34种同种药品(详见财物清单界市监物〔2026〕04012号)的销售记录和执法人员对以岭芪苈强心胶囊的市场价调查,仓库内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065.72元。 当事人从张建处购进过三次药品,第一次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微信向张建转账730元,其中购进迈之灵10盒(26元/盒),急支糖浆10瓶(15元/盒),保心丸10盒(18元/盒),拜糖平20盒(6元/盒),运费20元;第二次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微信向张建转账500元,其中购进云南白药胶囊10盒(19元/盒),吗丁啉10盒(15元/盒),参松养心胶囊10盒(16元/盒);第三次于2024年11月24日通过微信向张建转账560元,但无法进一步核实该次交易的具体药品种类,另涉案药品以岭芪苈强心胶囊系2025年11月底一路人推销给当事人用于销售,虽提供微信账号但无法提供供货人的具体信息。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64.65元,违法所得14.93元。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3元; 

2、没收仓库内储存的涉案药品34种2557盒(详见财物清单界市监物〔2026〕04012号)、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以岭芪苈强心胶囊4盒(详见财物清单界市监物〔2026〕04011号); 

3、罚款70000元。

天眼查显示,界首市聚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