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巢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程序和资金使用,推进廉政建设,结合巢湖市工作实际,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巢湖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巢湖市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为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建立覆盖“政府采购项目”与“非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全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提供标准化指引。本指引已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巢府规审〔2026〕1号(CFGS-2026-1号)”,现印发给你们,供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学习参考。本指引有关表述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巢湖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日
巢湖市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一、总体框架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采购人应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
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是指全市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为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采购。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采购人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非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内控点
采购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实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依法追责,在政府采购活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将采购岗位设为廉洁风险防控重点,采购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确保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清正廉洁。
(一)编制采购预算
采购人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增或调减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二)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落实《预防政府采购项目“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采购”的实施意见》,开展需求调查、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采购包和最高限价。采购需求应遵循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规格设定需求,严禁“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采购”,技术参数不得具有排他性或指向性。
(三)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人应当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采购意向,意向公开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后采购意向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动或涉及金额变动超过原公开金额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四)申报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预算资金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在“徽采云”平台申请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同步报送进口产品申请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不得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得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五)委托代理机构
落实《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要求,委托代理采购,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采购文件编制
1.政策落实。采购人对采购文件承担主体责任,采购文件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人应当通过首购、订购、优先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乡村振兴、本国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异常低价。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七)公平竞争审查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在采购文件发布前,采购人应当组织审查采购文件,可以结合实际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填写《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政府采购)》,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无差别歧视条款。
(八)发布采购公告
1.公告发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的主体,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2.标前公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标前公示,就采购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主动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内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或回应。
(九)开标、评审
1.专家抽取。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的当天随机抽取,并落实回避制度。
2.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应熟悉项目情况,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3.重新评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十)确认采购结果、发布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中列明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十一)询问、质疑、投诉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人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采购活动的,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二)合同签订与公开
1.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解决。
2.合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支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融资活动。
(十三)履约验收
1.验收内容。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须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特殊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可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验收前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十四)资金支付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采购人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非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内控点
(一)预算编制
非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涉密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紧急采购无需编制采购预算。
(二)组织形式
根据项目特点、专业化程度和实际需要,以节约资金,有利于项目实施为原则,选择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非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采取直接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电子卖场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并负责对相关质疑、投诉和举报等事项进行处理。
(四)活动执行
小微工程按照《巢湖市小微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25〕5号)有关要求办理,其他项目适宜从电子卖场采购的,可以在直接采购、议价采购、(反向)竞价采购方式中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从电子卖场采购,其中市场价格不透明、金额较大的项目应慎选前两种采购方式;不宜从电子卖场采购,可以按照以下执行:
1.预算金额在5千元(不含)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科室)提出采购需求,经负责人同意后直接采购(实体店或网购)。
2.预算金额在5千元(含)至5万元(不含)之间的,采取市场询价等方式采购,参照政府采购走简易流程,如编写文件、组织采购、采购评审等,适宜公告的,也可在本单位网站进行采购公示和结果公示。
3.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参照政府采购走简易流程。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此类项目需在本单位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和成交结果。
(1)编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等要素。
(2)采购公示。采购人应当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采购项目在公告期内如遇澄清或修改并可能影响文件编制的,公告时间相应顺延。
(3)组织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的,至少有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4)采购评审。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专业化程度和实际需要应成立3人及以上奇数本单位或者包括外部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如含有外部专家,外部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结果公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示。
4.若因项目的特殊性不宜发布公告,采取线下邀请特定供应商方式,需经单位集体研究通过。
注:上述“5千元”、“5万元”等金额额度可结合单位“三重一大”制度与单位项目特点自行确定。
六、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应做到“一项一档”,内容完整,妥善保管。
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2.非政府采购项目。会议纪要、采购文件、投标人签到单、投标文件、报价单、评标会议纪要、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审计资料等相关采购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3.保存期限。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七、监督与问责
采购人应建立常态化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内部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采购程序合规性、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单位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质疑、询问等事项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投诉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等事项由采购人自行负责。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