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电“问题产品”频出!合肥一家企业今年收三张罚单,被罚超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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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电“问题产品”频出!合肥一家企业今年收三张罚单,被罚超80万元

小家电“问题产品”频出!合肥一家企业今年收三张罚单,被罚超80万元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委托生产的荣事达牌空气炸锅(型号RS-AF3728)中有15台无温控模块、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被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945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合计罚没11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长市监处罚﹝2026﹞154号。

小家电“问题产品”频出!合肥一家企业今年收三张罚单,被罚超80万元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3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材料。根据材料显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宁波提瓦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荣事达牌空气炸锅产品(型号RS-AF3728)说明书宣传“可控温”,但实物控温旋钮下线路未连接不具备温控功能。

上述产品为当事人采取ODM模式委托宁波鑫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鑫亨)进行生产,授权宁波提瓦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提瓦特)销售。执法人员对宁波鑫亨与宁波提瓦特现场检查上述产品,均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委托生产单位宁波鑫亨提供了与当事人签订的《OEM&ODM产品委托加工/生产合同(2025-1版)》、与宁波提瓦特签订的涉案产品购销合同、涉案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5150712056731)、生产复盘会记录。

根据协查材料及当事人提供材料,当事人委托宁波鑫亨生产的型号RS-AF3728空气炸锅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当事人作为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制造商),宁波鑫亨作为生产企业。当事人生产的空气炸锅包装及使用说明书均标注“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当事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和责任主体,对空气炸锅产品质量负首要、最终责任。根据案件移送材料中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协查复函材料显示,现场检查宁波鑫亨经营场所发现涉案RS-AF3728型号空气炸锅24台库存,实物控温旋钮均具有温控模块。同时宁波鑫亨提供生产复盘会议记录,经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确认,2025年12月21日宁波鑫亨领料生产的产品中存在有15台涉案产品无温控模块,已全部销售至消费者,由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当事人与委托生产单位宁波鑫亨签订的空气炸锅OEM供应价格显示,RS-AF3728型号OEM供应价格为48元/台,宁波提瓦特与宁波鑫亨购销合同显示该产品不含税不含运工厂交货单价为63元/台,共计生产1000台;因投诉及销量问题,宁波提瓦特于2026年1月25日退货482台给宁波鑫亨,因涉案产品为线上销售,且产品链接已下架,具体平台销售价格、数量无法查询。综上,认定当事人RS-AF3728型号空气炸锅产品进价48元/台,售价63元/台,销售518台,根据生产单位生产复盘会会议记录认定RS-AF3728空气炸锅存在有15台为不合格产品,案值金额945元,违法所得225元。

小家电“问题产品”频出!合肥一家企业今年收三张罚单,被罚超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规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RS-AF3728空气炸锅在宁波鑫亨生产复盘会中发现有15台无温控模块,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该产品应当具备而不具备温度调节使用性能,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空气炸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委托生产的RS-AF3728空气炸锅在宁波鑫亨生产复盘会中发现有15台无温控模块,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但产品温度控制开关以及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温度可调节功能均代表有温度调节功能,案涉产品的外观和《产品说明书》及销售过程中对产品做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综上,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玖佰肆拾伍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

据此前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5月22日,因生产的电炖锅(型号规格为RDG-Z55Q,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4月)经检验不合格,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4.05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356万元及没收不合格电炖锅一台。

2026年4月15日,因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且隐瞒销售产品相关真实、全面的信息,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76.14万元,没收不合格空气炸锅4台(型号RS-B821;检验日期2026-01-15)。

天眼查显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8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