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0日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制售假劣肉制品专刊)
具体内容如下
2026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现公布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01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烤鸭店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6月2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贵池区某烤鸭店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5月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池区某烤鸭店开展现场检查并抽样抽检。经检验,该店制售的卤猪头肉中日落黄检出值为0.425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中熟肉制品禁止使用日落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为改善卤制品卖相、提升销量,通过网络平台累计购买日落黄12瓶,长期超范围添加至猪头肉等卤制熟肉制品中对外销售。经市局组织的专家研判并出具的《关于在熟肉制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认定意见》,明确人体长时间或大量摄入日落黄超标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02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生活超市经营变质食品案
2026年2月3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贵池区某生活超市经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被扣押的变质食品2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短视频线索,2026年1月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货架摆放的2袋鸡爪类食品感官性状异常,1袋阁外爽®山椒凤爪和1袋滋香缘®香酥鸡爪均存在胀包变质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变质鸡爪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涉案变质食品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3
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小吃部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6年6月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青阳县某小吃部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4月2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冷冻疑似野兔死体(带毛)9只、冷冻疑似野兔皮毛6张、冷冻疑似野鸡死体(去毛)1只、冷冻疑似野麂死体(带毛)1只、冷冻疑似豪猪死体(去毛)1只。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至2026年期间陆续收购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及皮毛后对外出售,从中赚取差价,收购及销售的最终目的均为食用。已查明的货值金额为10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04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炸串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6年1月2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东至县某炸串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36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炸串店售卖的牛肉串存在原料不符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一把牛肉风味串”,其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商品原料:主料:牛肉”,但店内待使用的同批次在售原料配料表显示主料为鸭肉,与线上宣传的牛肉原料明显不符。截至案发,该商品在美团平台累计销售23单,货值金额共计344.77元,违法所得共计92元。
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5
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某土菜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石台县某土菜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112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加工的腌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腌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96g/100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规定的标准指标≤0.5g/100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腌腊肉是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销售,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