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管理类等违法违规,安徽一企业被罚1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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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管理类等违法违规,安徽一企业被罚17.4万元!

作业现场管理类等违法违规,安徽一企业被罚17.4万元!

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作业现场管理类等违法违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被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17.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淮南﹞煤监管罚﹝2026﹞116101号。

作业现场管理类等违法违规,安徽一企业被罚17.4万元!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4月28日至30日,安徽省能源局联合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2331(3)综采工作面集控台控制界面显示56#、63#、103#液压支架无初撑力;抽查7#液压支架前支柱初撑力为19.7MPa、后支柱初撑力为6.3MPa,10#液压支架前支柱初撑力为22.6MPa、后支柱初撑力为10.3MPa,不符合《2331(3)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低于24MPa要求。2.东一采区轨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与单轨吊同巷布置,现场试验下口闭锁不动作;该架空乘人装置4月17日、4月18日、4月28日有运行记录,但未进行检修。3.110KV变电站现场使用的一副35KV带电作业绝缘手套,标注交流电压≤30KV,与现场电压等级不符合。4.现场检查16102(1)运顺迎头掘进机机载甲烷断电仪不具备断电闭锁功能。5.现场测试16102(1)运顺T1甲烷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功能时,系统未能与人员精确定位系统实现融合与联动。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温度传感器未采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进行调校,矿井瓦斯抽采计量装置中的管道甲烷传感器、防灭火在线监测系统检测传感器(CH4、CO、O2等)未按规定使用标准气样进行现场定期调校。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行为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为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为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7.4万元。

天眼查显示,淮南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成立于1993年,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8条,立案信息6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