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6〕10号),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2024年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排污许可证核定许可总量,被依法处以49.6万元罚款。

当事人名称: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20320K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20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总许可量为756.25t/a,查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发现2024年1线窑尾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13.93971吨,4500t/d生产线预热器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59.69669吨,即: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共计773.6364吨,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17.3864吨(0.02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一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 2026年4月29日对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2024年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的情况;
3.2026年4月30日、2026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氮氧化物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及截至7月16日你公司尚未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且无法确保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情况;
4. 2026年4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线窑尾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13.93971吨,4500t/d生产线预热器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59.69669吨,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总计773.6364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总量;
5.你公司产能置换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氮氧化物排放总许可量为756.25吨/年,你公司废气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情况;
7.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废气1线窑尾烟囱废气排放口、4500t/d生产线预热器烟囱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已验收联网并备案的情况;
8.一线窑尾烟囱在线监测小时数据报表1份,4500t/d生产线预热器烟囱在线监测小时数据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18日开始超总量之日至12月31日的标准气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的情况;
9.淮北市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1份;淮北市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复印件1份,关于同意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复印件1份,合并协议复印件及相关附件1份,证明淮北相山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淮北市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10.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众城分厂2024年4个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11.《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4〕9号)复印件1份及《关于解除淮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4〕10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8日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3〕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3〕1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件1份,证明赔偿义务人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7月6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况;
16.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46817.11元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陆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分值为0%);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或者林格曼黑度1级(裁量分值为0%);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分值为16%);⑤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为0%);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裁量分值为11%);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分值为10%);⑧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0+0+0+16+0+11+10+0)%=49.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1日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