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宿松扬帆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松市监处罚﹝2026﹞167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从供货商石某得处购进黑鱼,进货时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和进货相关材料供其查验核实,石某得将黑鱼宰杀处理后交付当事人。2026年4月4日,投诉人及其家人在当事人处就餐,当事人将处理好的黑鱼制作成酸菜鱼,供投诉人及其家人食用,当事人在酸菜鱼制作过程中未发现有鱼钩,刘某川在食用酸菜鱼时吃到鱼钩,鱼钩钩进舌体,位于舌后1/3处,外有钓线,随后刘某川前往宿松县人民医院口腔科就诊,挂号费和治疗费均由当事人支付,治疗结束后,投诉人向当事人支付餐费,其中混有异物鱼钩的酸菜鱼68元。此外,在经营过程中,安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当事人购进黑鱼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将混有鱼钩的酸菜鱼售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
天眼查显示,宿松扬帆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以从事餐饮业为主的企业。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