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紧扣“树立正确政绩观”,践行“监管为民”理念,通过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擦亮“服务提质、监管提效、安全提标、执法提温”的芜湖市监品牌。现选取六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芜湖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1.案情简介
芜湖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从事线上控价业务的第三方品牌维护机构,自2024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通过使用"后羿采集器"非法爬取淘宝平台商品数据;采取同一样品比对、新旧版本对比、拍摄角度和光源操控等手段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和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等手段从事线上控价业务。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3.案件评析
本案暴露出电商生态中品牌方—第三方控价机构—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矛盾链条:品牌方追求价格体系稳定,催生了专业化控价服务;控价公司游走于法律边缘,以虚假投诉、恶意拍单等灰色手段实现管控目的;中小经营者则丧失自主定价权,面临商品下架、店铺扣分等不利后果。该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综合整治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规制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实践,对于引导品牌方通过合法渠道维护价格体系、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二、芜湖某某堂养生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芜湖某某堂养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在益寿华盟(蓝湖郡店)微信群发布“第十讲 《金方通圣扶阳抑菌液》讲解”的视频,该视频有:“产品(金方通圣扶阳抑菌液)对身体的病变有很好的治疗性效果;解决孩子胎毒不净,身上起湿疹的问题;可以内服,排毒效果非常好;皮肤性顽固性的牛皮癣,全身性的神经性皮炎,高血压等各类病患均可以恢复;针对隐私类的病变,如男同志的前列腺,女同志的妇科病等疾病均有效果”等内容。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案件评析
当事人借助社群私域渠道,将仅具备抑菌功能的消毒产品虚假宣称能够治疗湿疹、牛皮癣、高血压、前列腺疾病、妇科疾病等多种病症,甚至宣称产品可以内服排毒,混淆消毒产品与药品边界,利用微信群封闭传播特性误导消费者,极易延误病患正规治疗。案件查处精准打击私域社群隐蔽化虚假宣传乱象,有力遏制养生经营主体借社群营销夸大功效、虚假诊疗宣传的违法势头,警示相关市场主体严格区分消毒产品功效边界,规范微信群等私域场景营销行为,同时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私域流量监管、防范保健养生领域消费风险、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办案参考。
三、安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安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仅具备装饰材料销售资质,无装修施工资质,不具备全屋整装服务能力。但该公司通过门店招牌、口头宣讲、微信社群等渠道,虚假宣传全屋整装、零增项、高额样板房补贴等服务,诱导消费者签订定制材料合同。合同刻意隐匿核心信息,未明确材料规格、单价,隐瞒价款仅为材料预估费用的事实。消费者签约后,当事人以施工、物流费用为由诱导额外付费,拒不补缴即停货、取消补贴,变相胁迫消费者,变相侵害消费者权益。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25万元。
3.案件评析
本案聚焦家装市场常见套路营销乱象,当事人仅有装饰材料销售资质,并不具备全屋整装实施能力,却借助线下门店、社群宣讲等途径虚构全屋整装、零增项、样板房高额补贴等利好条件招揽客源,在订立合同时刻意隐瞒关键交易信息,后续再通过增设各类费用逼迫消费者追加支出,整套经营模式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胁迫消费者。案件查办坚守竞争执法定位,清晰厘清民事合同纠纷与行政违法行为边界,不简单将争议归于民事纠纷一调了之,精准打击家装领域虚假宣传恶性竞争行为,规范家装行业招商缔约经营模式,对整治全屋整装行业虚假营销、防范消费陷阱具有较强示范指引作用。
四、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健康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瑞之康场能健康器”并非医疗器械,无治疗疾病的功能。在“大江晚报”微信公众号的视频中,该店工作人员作出“我们治血液的问题,我们调理血液”“一通百通,你就全部通了,你自然而然病就好了”“生物电子,打通微循环的”“来这里我就是把你电子补充足”“新陈代谢快起来,垃圾把它排出去,自然而然就好了”“要天天做,他们腰疼都好了”“今天上午三个人血糖降下来了”等相关宣传表述,无科学依据。
2.法律适用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7000元。
3.案件评析
本案是依托媒体线索主动深挖查办的涉老年群体理疗器械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当事人将不具备医疗器械资质、无疾病治疗功能的场能健康器,通过伪科学话术、虚构病患改善效果进行功效夸大宣传,利用老年群体健康焦虑误导消费,极易造成老年人放弃正规诊疗、延误病情,严重损害老年消费者生命健康与财产权益。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拓宽案源渠道、主动监测新媒体宣传内容的执法思路,精准打击养生服务机构借助新媒体传播虚假宣传的隐蔽化违法行为,有力规范涉老健康产品营销秩序,对同类养生体验门店规范经营、持续筑牢老年消费安全防线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作用。
五、南陵县某某便利店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南陵县某某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店铺内用投影仪给顾客在店内播放宣传白酒(藏十八宝酒)的视频,视频中陈述该酒具有“治疗风湿和类风湿以及治疗脑血栓”等功能。上述是普通白酒,不是药品以及保健品。
2. 法律适用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不予处罚。
3.案件评析
本案是食品领域借助店内影音设备开展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投影仪播放视频,对普通白酒宣称具备治疗风湿、类风湿、脑血栓等疾病疗效,混淆普通食品与药品边界,容易误导消费者。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现场检查后能够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执法机关秉持柔性监管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处理,既明晰相关宣传行为的违法属性,开展普法警示,督促经营者树牢合规意识,又避免简单“一罚了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同类轻微违法案件处置提供良好示范。
六、无为县某某农机加油点商业混淆案
1.案情简介
无为县某某农机加油点(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墙面广告提示牌、加油机多处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企业名称及相关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存在特定联系。
2.法律适用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3.案件评析
当事人未获得中石化、中石油授权许可,擅自在门头招牌、墙面标识、加油机等多处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企业名称及标识,极易使过往农机车主等消费者误认为该加油点与两大石油企业存在特许经营、隶属等特定商业联系,不正当地借用知名企业商誉招揽客源,扰乱成品油零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案件查处有效厘清成品油经营主体权利边界,严厉打击仿冒知名油气品牌标识“傍名牌”乱象,警示各类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业标识,对规范县域农村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维护农村成品油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