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广告活动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餐饮广告相关合规要求提示如下:
一、餐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餐饮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严禁借严肃政治主题和重大纪念活动等名义,开展不当广告宣传;餐饮企业展示门店分布时,应规范使用中国地图。
三、餐饮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严禁发布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宣扬奢靡浪费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餐饮从业者开展节庆营销,不得含有贬低中国传统节日及传统文化的内容。
四、餐饮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的,其所指向的地域不得小于省级行政区域,所指向的行业、领域应当与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五、餐饮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清晰标明信息出处、统计范围、统计时间、地域界定、样本条件及统计口径;相关标注应使公众能够清晰识别,不得使用超细、浅色、透明字体,禁止使用相近色、渐变色隐藏;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具有科学性、代表性。
六、餐饮广告中对食品的产地、品质、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对餐饮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附带赠送、价格优惠或促销活动等与餐饮食品或服务有关允诺等信息有表示的,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使用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促销优惠前置交易条件。
七、餐饮广告不得对餐饮食品原料、产地、生产工艺、保质期、营养成分、口味等作虚假或夸大宣传;宣称“零添加”“低脂低糖”“有机”“绿色食品”“非遗传承”等特性,需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并具备有效证明。
八、餐饮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所推销的餐饮商品、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想混淆的用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具有保健作用。
九、餐饮广告不得以“长江野生鱼”“巢湖野生鱼”“野生江鲜”“受保护鸟类”等为噱头,发布违反“长江禁渔”、保护野生动物要求的虚假违法广告。
十、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餐饮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带购买链接、二维码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广大“探店达人”、博主及MCN机构,不得以“亲测”“分享”“种草”等名义进行隐形营销,误导消费者。
十一、餐饮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术的,不得虚构排队场景、使用过度美化的美食图片等内容误导消费者,并应当显著标识“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由AI技术生成”等提示。
各相关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餐饮广告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