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故意压线行驶逃避超限检测等,池州市通报
安徽
安徽 > 资讯 > 正文

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故意压线行驶逃避超限检测等,池州市通报

8月14日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图片

具体如下

为持续规范全市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压实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拳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公布7起典型案例,做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共同营造平安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案例一、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9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人员在公路上进行施工,施工项目是挖掘公路用地,经现场勘验,被挖掘公路用地范围长11.2米,宽0.41米,共计4.592平方米。

经调查认定,现场施工人员属于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构成未取得涉路施工交通行政许可手续,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行为。

【处理结果】

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方某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6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皖RD01***出租车司机在运送他至目的地途中未经他同意又搭载另外2名乘客。

经调查核实,皖RD01***出租车驾驶员是方某,方某构成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

【处理结果】

方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至县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8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智慧港航监控对辖区港口企业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某码头有起重机械吊装货物进行运输,现场有1名吊机操作员和1名货车司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经调查认定,某码头属于东至县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东至县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东至县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金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5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车牌号为浙M2L***的车辆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前往东至县花园服务区进行调查时发现,车牌号浙M2L***车驾驶员是金某,车辆登记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车上有6名乘客,6名乘客从杭州市的不同地点分3批上车,去往安庆市望江县,约定收取车费到目的地支付。驾驶员金某现场无法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经调查核实,金某为车辆驾驶员兼所有人,金某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处理结果】

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宛某采取故意压线行驶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9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黄皖B33***的车辆于2026年6月26日在G236K149+600(下行线)四联村动态监测卡点处采取故意压线行驶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经调查认定,黄皖B33***的车辆所有人是宛某,宛某构成采取故意压线行驶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

【处理结果】

宛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庆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0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池州市贵池区贵铜公路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黄皖H51***中型罐式货车运载柴油从池州市贵池区观前加油站到池州市贵池区贵铜公路某修理厂修车,此次运输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经调查认定,黄皖H51***中型罐式货车所有人是安庆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庆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

【处理结果】

安庆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邯郸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4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池州市G236K115+200(下行线)处行政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黄冀DJ1***/冀DH***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从事载货运输,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为86.55吨,超限37.55吨,超限率为76.63%。当事人未能提供本次运输的超限通行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

经调查认定,黄冀DJ1***/冀DH***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邯郸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

【处理结果】

邯郸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30000元、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上述7起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醒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平安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