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滁州市(市本级)装修垃圾规范管理,保障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推进装修垃圾“投、收、运、处”全过程闭环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处置要求,规范投放行为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是装修垃圾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装修垃圾应按规定投放至责任人规范设置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消纳场所,严禁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装修垃圾。
2.严禁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如废油漆桶、废化学品容器等)等其他固废混合投放。
3.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和经核准的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协议,明确运输路线,确保垃圾合规处置,不得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二、落实责任人制度,强化源头管控
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责任人。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与消防通道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围挡、防尘等防护设施,设置明显标识标牌。
2.引导和管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接收,积极开展巡查,及时制止违规投放行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
3.对辖区内装修施工活动进行管控,引导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督促其按规定投放、清运建筑垃圾。发现违规运输、处置的,及时向城管部门举报。
三、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事项
1.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
2.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可通过微信搜索“兴滁建筑垃圾收运(亭好运)”APP进行注册、使用。
3.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场所:滁州市皖能兴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谯区沙河镇秋桐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侧。
4.监督电话
滁州市城市管理局:0550-2199925
琅琊区城市管理局:0550-3307338
南谯区城市管理局:0550-2175117
滁州经开区:0550-3023568
中新苏滁高新区:0550-3025508
琅琊山风景名胜区:0550-3513161
来源:滁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