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芜湖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芜湖一65岁律师因向某某送烟酒茶和宴请某某吃饭,被该局处以停止执业8个月和罚款220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书文号为芜司罚决〔2026〕4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邱铭4次向XX送出烟酒茶价值共计0.8万元。邱铭宴请XX吃饭,价值共计0.19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的规定,芜湖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邱铭停止执业8个月,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