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26年度
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皖人社秘〔2025〕128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103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技人员。
(三)中(省)直驻宣单位、外市单位(个人)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的,按照皖人社发〔2018〕5号、皖人社秘〔2026〕103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启动部署。根据省厅统一部署,8月份启动全市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安排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各评委会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二)方案备案。9月中旬前,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将评审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审核后,下发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各中、初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将评审方案报所属市、县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后,下发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三)组织申报。11月中旬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组织申报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审核申报人材料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报送至各评审委员会,具体时间节点以各评审委员会通知时间为准。申报人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把握好审核时间节点,打好提前量,时间截止,系统自动关闭。
(四)开展评审。12月底前,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完成评审任务和报批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社厅同意。
(五)公示批复。省人社厅对高评会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县人社部门分别对中、初级评委会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复核、系统入库和发证。
三、职称政策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社部及安徽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文件执行。
(一)关于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时间节点。申报人工作资历(任职年限)时间计算节点为2026年12月31日,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申报人业绩须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成果。
(二)关于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要求,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报考职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考试前,须事先取得单位同意;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即“以考代评”人员),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
(三)关于企业博士后职称评审认定。在全国或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揭榜领题赛等获奖,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出站后继续留宣,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博士后申报职称,由省博士后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委员会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15号)、《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20〕230号)评审认定。其他事业单位博士后申报职称,由相关高评会受理并按规定评审。
(四)关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等国家明确有准入考核要求的系列(专业),从原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从职称“绿色通道”申报职称。
(五)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人员申报职称。援藏援疆援青(简称“三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实施非“三援”支援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原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六)关于数字技术工程师申报职称。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七)关于职称数据归集。职称评审数据应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省人社厅。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历史数据不归集、不上传。
(八)关于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发文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九)关于转评与破格。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提供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十)关于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及时高效组织好线下学时认定和折算登记核验等工作。
四、优化职称评审工作
(一)持续深化职称评审“盲评”改革。评委盲抽,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专家评委,评审系统自动匹配、随机产生。材料盲审,评审系统自动分配评审材料。过程盲评,申报人员及其业绩材料关键信息打码屏蔽,姓名以编号序列号代替。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探索实行职称评审全程录音录像。
(二)落实评审工作备案制度。各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评审工作计划、方案及结果进行备案。评审方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范围开展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探索评审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对申报人员数量较大(300人以上)的卫生、教育、工程等系列(专业)评委会及相关领域专家分布较为集中的专业评议组,异地专家应不少于1/3。
(三)规范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人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向同一个评委会、同一个专业、同一个层级申报职称(含申请认定各层级职称资格)。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会,其原受理对象,可从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中级、初级职称。
(四)压实审核责任。各部门、各评委会推行资格审核AB岗实名制,职能部门(单位)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向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对申报人材料确需二次补充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补充相应材料。推动职称申报数据与学历、论文查重(AI撰写检测)、期刊合规查验、持有职称证书、社保等数据联通核验,筛查处置异常数据。
(五)明确委托评审程序。我市或所在行业已有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原则上不得委托评审,如无评审权或评审系列(专业)的,按“分层分级”委托评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均须附职称证书网查凭证、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核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以省外公司名义冠名的在宣民营企业,无须出具委托评审函,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层级受理申报。委托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接收省外(含中央驻皖单位)委托评审的,由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皖单位或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
(六)依规开展异地确认。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经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在我市用于职称申报、岗位聘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信息等,组建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诚信、业绩水平综合评价后,报相应人社部门确认;民营企业可比照执行,或自行确认其专业技术水平后,报相应人社部门确认。在我市用于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本着“谁使用、谁评价”原则,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信息等开展核验。
(七)优化企业人员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各地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兜底。全市各级评委会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所有评委会组建部门和人社部门主动帮扶区域内民营企业建立职称账户,指导申报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八)强化职称申报诚信管理。严守政治与职业操守底线,确立以德为先评价导向,将科研诚信、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审首位,申报人所有申报材料(学历、资历、聘期、论文、专利、课题、获奖、业绩、病历、技术报告)必须真实完整,签署诚信承诺书,对真实性终身负责。存在科研失信、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2份申报材料,1份为原始材料扫描件、1份为打码隐去本人关键敏感信息后(姓名、单位、照片、身份证号码等)的业绩材料扫描件。所有业绩材料附件均不得出现本人关键敏感信息,一经发现,判定申报材料无效。各评委会应主动加强规范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打码行为,统一尺度标准,避免出现将主要业绩内容、关键核验信息隐去等过度打码行为。
(九)严格落实保密管理纪律。全面强化申报人、申报单位、各级审核人员、评委会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严禁将涉密项目材料、涉密课题报告、内部涉密技术文件等作为业绩佐证上传职称评审线上申报平台。如有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纪律与法律责任。
(十)落实电子印章管理职责。各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须主动对接所属省、市、县数据管理部门,落实电子印章制作、电子证照数据同步归集工作,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完成职称电子证书签章、入库流程,保障职称电子证书在线生成、核验、下载全流程顺畅。
(十一)做好人才分类评价。市人社局负责工程系列中初级、工艺美术中级和工艺美术系列文房制作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托市教体局开展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市卫健委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指导监督宣城市委党校(宣城行政学院)、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分别开展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系列、新闻系列、图书文博群文艺术系列、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地勘土地测绘规划工程专业、林业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设工程专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初级评委会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宣城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十二)营造有序评审环境。有关职称评审政策、信息以人社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为准,严禁任何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有偿代办职称为诱饵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参加职称申报评审,警惕职称非法代办机构虚假广告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评审监管。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安徽省职称评审监管规定,对职称评审实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督促抓好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工作。省、市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
二要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时实行封闭式管理,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对违反职称评审纪律、影响评审质量、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评审质量不高、信访舆情频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近3年年度职称评审、职称管理工作受到2次通报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收回相应职称评审权限。
三要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及时解读职称评审政策。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妥做好职称评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要关注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深入企事业单位,“开门宣讲”,提升职称政策知晓率。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
1.2026年度宣城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2026年度各县(市)区初级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6日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