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时代潮流的发展,“微整形”在很多女性朋友圈中蔚然成风,大大小小的微整形诊所也遍地开花,但随之而来的非法行医、虚假宣传、隐瞒欺诈等乱象也屡见不鲜,一旦选择不慎则可能为美丽付出代价。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宣城某美容公司明知自身无资质仍向李某提供医美服务,造成李某眼部畸形的损害,被法院判决对李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这一案例再次敲响了行业规范与消费者维权的警钟。
案情回溯
宣城某美容公司2015年11月30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美容咨询服务;2017年6月2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6月25日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项目。2017年6月10日,李某至该美容公司接受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重睑切口)、眼袋整形术,并签署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支付手术费用6200元。本次手术麻醉及主刀人员为花某,花某执业医师资格证取得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2018年4月16日,李某因8个月前曾行切开法重睑成形术,术后右眼睑一直比左侧宽。2024年8月,李某再次前往该美容公司实施重睑修复术,手术主刀为唐某,唐某相关执业证件信息不全,执业机构、执业范围无法核实,李某后续又在该美容公司的安排下接受多次术后修复处理,然其右眼始终未得到良好修复(后经司法鉴定为右眼睑轻度畸形,评定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李某于2025年6月5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美容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并赔偿相关人身损害损失费用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治疗项目,执业医师应当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范围属于违法行为。案涉美容公司2017年6月10日为李某实施首次整形手术时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可经营美容咨询业务,手术实施人员花某当时亦未在该机构完成执业注册,相关诊疗行为违反医疗管理相关规定,美容公司对李某遭受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李某接受整形手术前未主动核查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未尽到消费者应有的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该美容公司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对李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诊疗费用等鉴定结果,判令宣城某美容公司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失共计98187.2元。此外,该美容公司明知自身当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法定资质,仍隐瞒关键资质信息向李某提供整形手术服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已构成消费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应当退还李某全部医疗费62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8600元。以上人身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额合并计算,该美容公司合计需向李某赔付122987.2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因消费者未仔细核查医美资质、商家无证行医引发的医美侵权纠纷。案涉美容店抓住求美者急于变美的心理刻意隐瞒经营短板,自身仅具备普通美容咨询资质、未取得法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违规开展双眼皮、眼袋整形等创伤性医疗项目,同时聘用无执业医师证、未完成执业注册或资质信息不全的人员实施手术,掩盖机构和操作人员资质缺失的关键信息,虚构正规医美服务,恶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并构成消费欺诈;这类不合规手术缺乏专业医疗保障,最终造成消费者眼睑畸形、十级伤残等不可逆人身伤害,后续修复难度大、花费高,给受害者带来容貌、精神、经济等多重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医美消费首要核心就是严格审查资质,务必谨慎选择服务商家:一是提前核验机构资质,确认门店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对应医疗美容项目,拒绝无资质美容门店开展整形手术;二是核对手术医师证件,要求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明,确认医师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与本次手术匹配;三是做好全程证据留存,妥善保管缴费凭证、手术协议、聊天记录、诊疗照片、病历单据,为后续维权留存完整依据。
若不慎选择无证医美遭受人身损害,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还能针对商家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告诫各美容经营主体,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无资质开展医美手术、聘用无证人员行医,不仅要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还会受到行政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行医罪,承担刑事责任,必须依规持证经营,守住法律红线
来源: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