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涡阳县公安局
经缜密侦查、精准出击
成功打掉一个利用ATM机取现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团伙
4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现场查扣涉案现金4万余元
银行卡23张及手机5部等作案工具

7月28日
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在工作中发现
有可疑人员在辖区内
利用ATM机频繁取现
疑似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转移资金
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侦查
办案民警在嫌疑人
可能落脚的重点区域
连续蹲守摸排
于当日下午在一电竞酒店内
将冯某某、黄某及其同伙张某某
当场抓获

经审讯
该团伙上线为刘某某
刘某某此前在外地
结识冯某某、黄某后
受境外洗钱团伙招募
组织二人实施犯罪活动

经办案民警持续不懈努力
8月12日
该团伙幕后组织者刘某某
也被抓获归案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扩线中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来源:涡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