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物业被罚!阜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多家物业被罚!阜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一批民生领域

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一、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物业费案

2026年5月19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物业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2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业主举报线索,对某物业公司开展检查,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经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在临泉某小区收取高层住宅物业费,实际按1.25元/月・平方米收取。根据临泉县发改委批复文件,该小区高层住宅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0.95元/㎡・月,允许上下浮动15%,最高上限1.09元/月・平方米。经核算,扣除商铺部分,当事人违法所得26.08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二、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公司向充电桩运营主体加收电费案

2026年6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物业公司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7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6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向小区充电桩运营方收取电费存在加价行为,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经查,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充电桩运营方按0.85元/度结算电费。根据政策,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0.5853元/度,物业不得加价。当事人合计收取电量327754度,多收取电费8.67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三、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水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2026年3月1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供水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全市居民水电气“三表”计量价格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水费收费超标,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经查,当事人负责新村镇五个村居供水,部分时段卡式表用户按1.5元/吨计收水费,非居民用户也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费情形。按照阜南县政府文件,居民超基本水量水费标准1.3元/吨。2020年7月24日至2025年4月,当事人合计多收取水费32.71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四、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充电服务费案

2026年,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反映某小区充电桩收费不合理。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充电桩公示充电服务费按照不同功率区间分档计时计费。实际充电过程中,设备功率会动态下降,但计费系统仅按充电过程达到的最大功率档位全程计费,未按实际实时功率分阶段核算服务费,造成多收充电服务费。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充电桩在充电过程中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调整计费模式,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五、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务宾馆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6年4月24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商务宾馆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2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颍泉区某商务宾馆线上价格开展核查,发现该宾馆抖音来客平台上架房型设置虚高划线原价,该划线价格从未实际成交,于2026年4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营业执照交由抖音平台地区负责人代为注册上架,后台虚高划线价格由平台工作人员设置,所有房型均按实际优惠价格成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六、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反向抹零)案

2026年6月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热线举报,反映某超市存在反向抹零行为。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售出商品,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消费者购买枇杷,应付价款10.75元,超市电子秤维修后出现四舍五入,实际收款10.80元,多收取0.05元。当事人发布退款公告,截止5月28日,无消费者前来退款。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七、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2月12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大药房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5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销售的“劲力高奶钙片”未标注销售价格,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26日复查,涉案商品仍未标价,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在购进后直接放置在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一直未注明销售价格,因当事人未设立食品销售的账本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