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数量快速增长,不仅挤占了有限的行政监管与维权资源,也挤压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当维权空间,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依法规制此类行为已成必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回归立法本位,现公布三起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
一、对李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李某提交的31件投诉举报材料,涉及辖区内2家超市。投诉事由主要集中在2家超市销售的产品标签标识、商品标注等不规范等方面,核心诉求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立案查处。
【综合研判】
对于李某的投诉诉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
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李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2926次、举报3608次;近一年以来,李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1432次、举报1719次,遍布浙江、江苏、广东、安徽等27个省份,涉及经营主体1439家,主要针对食品、餐具等商品。今年以来,李某在黄山市发起投诉举报102次,其中,在黄山区发起投诉33件,举报33件,集中在黄山区内的2家超市(其中一家超市购买18件商品,投诉17件商品;另一家超市购买15件商品,投诉14件商品),其投诉内容格式高度统一、表述高度专业化,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特征显著。
经综合研判,李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黄山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李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该决定。同时,对于李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二、对刘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刘某向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发起投诉,投诉事由为祁门县某公司使用“纯天然”极限词宣传、产品标签SC编号过期,要求商家予以赔偿。
【综合研判】
针对刘某的投诉诉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综合研判。
经查,刘某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4579次,举报102次;近一年以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1991次、举报64次,遍布广东、河南、山东、安徽等30个省份,涉及经营主体1871家,投诉举报品类集中为各类食品。投诉内容和诉求高度同质化,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刘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祁门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刘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该决定。对刘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对叶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叶某的投诉,投诉事由为祁门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的祁门红茶的产品检测报告的规格、批号、时效等存在问题,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针对叶某的投诉诉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综合研判。
经查,叶某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177次,举报191次;近一年以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320次、举报76次,遍布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22个省份,涉及经营主体297家。其投诉举报主要针对茶叶类商品,且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叶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祁门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叶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该决定。对叶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规制工作,坚决遏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切实把行政资源留给真正有维权需求的普通消费者。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开展的正当维权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