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有人觉得,不过是些砖头瓦砾,倒哪儿不是倒?可它占用土地、破坏农田植被;渗滤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堆体遇雨易滑坡、逢干起扬尘,还可能成为安全隐患。更要紧的是,它挤占了可复垦复绿的宝贵空间。
今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建筑垃圾亮明了态度。这部法典共5编、1242条,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给建筑垃圾下了定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针对处置环节,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第五百二十条进一步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一句话:建筑垃圾不能“想倒就倒”,要有去处、有方案、有处置。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的,执法部门可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偷倒,也会被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来说,未编制处理方案、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要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其实,建筑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砖石混凝土可破碎再生为骨料,用于铺路回填;废土可绿化造景。合规处置,花的是小钱;违法偷倒,赔的是大钱,还可能砸了自己的“饭碗”。
城市要建设,也要洁净;发展要速度,更要规矩。让每一方渣土都有归宿,城市才能在整洁有序中生长得更快、更美。(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