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合肥市监局通报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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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合肥市监局通报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近年来,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持以案破局、以案促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中合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营分发网络业务,通过招募合伙人、收取合作费及流量分成获利。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门禁管控的封闭办公展厅,针对线下及线上视频考察的意向合伙人开展虚假宣传:一是从非法社会组织中国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中国企业发展管理中心获取无效荣誉奖牌证书;二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花钱购买、未经实际信用评审的各类AAA级信用评价证书奖牌;三是网上私自定制的“智慧解决方案巅峰奖”奖杯;四是冒用非世界冠军人员身份制作的世界冠军代言海报;五是宣传单页、展示墙上虚构“中国人工智能行业优秀示范单位”荣誉、虚构“3.2亿A轮融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企业曾获荣誉、经营资本实力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其他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英瑞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以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主营青少年物理增高相关经营服务。2026年3月15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排查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店内墙面海报、宣传手册、宣传视频开展商业宣传:一是宣称拥有权威8S科学增高技术,可激活骨剩余生长潜能、突破遗传身高、促进骨骼二次发育、托底长高4厘米、骨龄不变情况下实现快速增高等,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科学证明及数据支撑;二是将国产K90磁疗仪(美容磁疗手柄)虚假宣称为德国先进仪器,门店实际从未使用过德国先进仪器开展增高服务;三是宣称采用非遗中医技术、实现不打针不吃药无副作用、无效全额退款等,无科学依据予以佐证。同时,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一类医疗器械念一视界医用退热凝胶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查获4盒已开封、已过有效期的念一视界医用退热凝胶护理组合套装,涉案货值金额1160元,当事人已将该过期医疗器械用于为客户提供眼部舒缓服务。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属于对服务的功能、效果、技术来源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4盒、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聚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快手直播平台通过其企业账号进行直播带货,2024年5月23日、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分别在直播间上架“PANDORABABY益生菌固体饮料”“天使潘多拉ANGELPANDORA益生菌固体饮料”。直播时,当事人通过工作人员举牌、主播设定话术等方式宣传涉案商品,引导消费者误认该商品具有解决便秘问题、消除口腔异味、改善身材的功效。经核实,以上两款益生菌固体饮料产品系普通食品,其包装标识中明确标明婴幼儿为不适宜人群以及“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与商品功效一致的佐证材料或者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直播销售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四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私域直播销售商品,以建立客户微信群的方式向群内客户推送相关宣传视频、销售产品,具体采用“客户下单、供货商直发、货款到付、事后分润”的分销模式。2026年3月5日至3月30日,当事人在中老年专属微信群推广“陆博士半活体干细胞”套装,内含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普通理疗器具,并在群内推送宣传视频,视频中含有涉案产品可治愈糖尿病、心脑血管病、风湿骨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当天见效”等宣传。当事人员工在微信群发布虚假购买记录、支付记录截图,通过“火爆抢购、名额有限”话术虚构热销场景,交易记录无收款流水佐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平组织虚假交易案

当事人主营内容为刷量控评业务,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一是搭建“时速牛”“木子新媒体”等刷量控评网站分站寻找客户,按订单金额17%比例分成获利;二是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涨粉、人气点赞、评论”等广告招揽客户;三是为抖音、快手、视频号、小红书等平台客户提供有偿点赞、评论、涨粉、转发、播放量等刷量服务。当事人所刷取数据均为虚假数据,以此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难逃法律严惩。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诚实守信,不虚构荣誉资质、不夸大功效、不伪造交易数据等。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宣传话术,选择正规渠道消费,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高压执法,严查此类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