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亳州市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兴德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兴德提出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兴德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刘兴德为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决定免去:
汪冬的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戴飚为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孙锦伦的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人员名单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何燕为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彭鹏为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李丽为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人员名单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沙启峰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孙锦伦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孙锦伦提出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孙锦伦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何燕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何燕提出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何燕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6年9月2日滁州市琅琊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夏晓晖为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石有维为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蒋国青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李兴东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惠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杨金龙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夏晓晖的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石有维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蒋国青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王国雷的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夏松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於虹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陶政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来源:亳州人大、琅琊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