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嫌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被罚43.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蚌环罚(2026)11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5月1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红外成像功能开展工业园区企业高空巡查,红外成像显示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有2个生产车间,均呈现红色高温热源状态,共设置有3个废气排放口,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仅载明1个生产车间使用,设置2个废气排放口,疑似存在非法排污问题。经调查,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三个环境违法行为:
1.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彩虹大道东侧,工业十三路南侧,主要从事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年产3亿条编织袋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3月29日获得审批,环评许可建设东、西2个生产车间(分别为2号车间、1号车间),明确要求投料搅拌、热熔拉丝、造粒等工序废气需经配套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2023年5月该项目完成(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号车间(厂区西侧)因验收期间尚未建设,未纳入验收范围,仅对2号车间(厂区东侧)开展竣工验收。因生产需求增加,2025年10月起至2026年3月底,公司1号车间(厂区西侧)设备陆续安装并完成建设,2026年4月启用生产设备从事加工作业,至现场检查时,1号车间(厂区西侧)热熔拉丝、投料搅拌等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1号车间(厂区西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该公司2024年4月10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中,许可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实际该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擅自调整废气收集管道并增设排放口1个,即共设置废气排放口3个,且均存在污染物排放。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仅许可了2号车间(厂区东侧)2条生产线生产排污事项,1号车间(厂区西侧)2条生产线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生产设备设计产能,结合企业环保相关资料,新增西侧2条成套产污生产线,全厂生产能力扩大,污染物产生、排放规模较排污许可核定范围相应扩大,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2号车间(厂区东侧)塑料拉丝机热熔拉丝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配套建设了“水冷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其中“水冷器”采取水喷淋塔方式。现场热熔拉丝工序作业期间,喷淋塔循环液水位较低未能触发水泵自动开启,同时公司巡查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导致循环液提升水泵处于停运状态,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最终处以罚款金额人民币43.8万元。
天眼查显示,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7万人民币。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开庭公告1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