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项违法违规行为!中钢集团一安徽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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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违法违规行为!中钢集团一安徽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

近日,据“信用安徽”网站披露,因存在14项违法违规行为,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被六安市应急管理局警告,合并处以罚款27.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六﹞应急罚﹝2026﹞矿山-15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5月19日至5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对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

1.温州盛达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兼安全科科长;

2.-550m分段、-537m分段采场风速传感器报警上限设置为8m/s;

3.通风系统图未标注测风站测风参数、部分巷道名称和风门位置,标注的封闭墙数量、位置与封闭墙管理台账不符;监测监控系统图标注的风速传感器数量、位置与实际不符;

4.-500m水平下盘运输巷和-575m水泵房内的视频摄像头无矿安标志;

5.查矿2026年以来动火作业票和人员定位系统,编号SDDH202601的动火作业票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编号SDDH202604、SDDH202605的动火作业票中施工单位负责人当天无下井记录;

6.查矿水害预测预报观测台账(水文地质预报、观测记录及成果),未按建议要求对-450m分段1#穿脉开展探放水作业;

7.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赵某伟兼任提选车间副经理;

8.矿用干式变压器(铭牌标注生产厂家:时冠电气(浙江)有限公司,型号:KKSG-10/1140(660.380)出厂编号:KSG20240508003,安全标志编号:KAC230280)、PDK矿用一般型低压配电箱(铭牌标注生产厂家:浙江九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型号:PDK-100/380(660)V),出厂编号:251001177,安全标志编号:KAB240530)现场实物与安标国家中心备案的技术资料不一致;

9.测风、测尘仪表未每年进行检定或校准;矿测风台账未填写井下测风地点的断面、实测风量,每季度未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

10.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未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487m分段局扇未纳入台账管理;

11.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未对排水井的脱落、渗漏等进行检查;

12.查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人员定位系统,2026年4月9日、4月11日夜班矿带班领导下井后在值班室停留约7小时,未对-500m以深采场等井下重点部位开展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

13.矿地下水动态观测点未覆盖矿坑生产对地下水有影响的含水层,未观测地下水位、水质等项目;

14.矿2026年尾矿排放作业计划编制不完善,缺少安全监测与巡视计划等内容,未编制尾矿库详细运行图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4.1.9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7.4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7条、《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8.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7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6.1.5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7.6条、《尾矿库安全规程》第9.2.6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10.1.1条、《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1.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合并处以罚款271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天眼查显示,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安徽省六安市,是一家以从事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国有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6172.666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6172.66万人民币。

股东信息显示,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由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国士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