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安徽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两则《关于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催交物业费行为的通报批评》,因采取限制电梯、中断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4家物业公司被通报。
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在新城万象城(中央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采取限制使用电梯方式催交物业费。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在佳源巴黎都市(佳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采取中断供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安徽省银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鑫都银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采取限制使用电梯方式催交物业费。
安徽中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鑫都首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采取限制使用电梯方式催交物业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停止使用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激化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六)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或者停止使用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26年9月1日向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2026年7月29日向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2026年8月13日向安徽省银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安徽中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与业主复核,上述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现决定对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安徽省银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物业费纠纷,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停止使用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来源: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