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1532475ZX),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8日,经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1961515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经检验【钙、铁、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钙、铁、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委托生产环节。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钙、铁、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省顺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血橙EGCG饮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省顺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血橙EGCG饮(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002933785ZX),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6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多维血橙EGCG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安徽金口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亳州药亳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鹿鞭酒(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金口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亳州药亳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鹿鞭酒(配制酒)(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003930324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6日,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金口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配制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亳州药亳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鹿鞭酒(配制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留存购货单据,并索取供货商资质证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鸠江区鑫顺隆餐饮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鸠江区鑫顺隆餐饮店经营的白芷(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004434004ZX),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鸠江区澛港一楼酒店经营的干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鸠江区澛港一楼酒店经营的干辣椒(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004434010ZX),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合肥市包河区南山喃莽子火锅百大购物广场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包河区南山喃莽子火锅百大购物广场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豆芽(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341831433ZX),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5日,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八、合肥市蜀山区鲜优雨农副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云南荷兰豆新鲜现摘火锅菜豌豆角甜脆四季豆当季蔬菜农家蔬菜批发(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蜀山区鲜优雨农副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云南荷兰豆新鲜现摘火锅菜豌豆角甜脆四季豆当季蔬菜农家蔬菜批发(食荚豌豆)(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443031381ZX),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6日,经检验【噻虫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云南荷兰豆新鲜现摘火锅菜豌豆角甜脆四季豆当季蔬菜农家蔬菜批发(食荚豌豆)【噻虫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召回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九、临泉县鸿丰农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临泉县鸿丰农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003430746ZX),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8日,经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红薯淀粉【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十、安徽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恒庆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骨髓粉蛋白质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恒庆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骨髓粉蛋白质粉(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650231870ZX),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5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恒庆堂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的牦牛骨髓粉蛋白质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委托生产环节。安徽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牦牛骨髓粉蛋白质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案涉产品并非其实际生产,因此产品内在质量与标签不符的行为与其无关,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一、石台县七井山硒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安徽省七井七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石硒谷饮用天然山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石台县七井山硒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安徽省七井七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石硒谷饮用天然山泉水(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443049264ZX),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石台县七井山硒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石硒谷饮用天然山泉水【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安徽省七井七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石硒谷饮用天然山泉水【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不属于特殊食品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二、石台县小河佳佳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津欣山泉
(一)抽检基本情况。石台县小河佳佳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津欣山泉(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341840395ZX),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9日,经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津欣山泉【电导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6年9月21日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