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细则:发现全球或我国首次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每人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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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细则:发现全球或我国首次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每人奖励1万元

各市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省疾控中心:

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持续提高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提升疫情早期识别处置效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

人员通报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通报和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持续提高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发现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中,及时报告预警,避免发生规模性传播,且安徽省因此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通报表扬的,按本实施细则对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和奖励。

省疾控局牵头全省重大传染病疫情首发首报机构及人员的通报和奖励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情形包括:

(一)发现报告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疫情;

(二)发现报告新发传染病疫情;

(三)发现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

(四)发现报告我国已消除的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重新发生本地疫情。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通报和奖励对象是指在上述重大传染病疫情中,首次发现并及时报告重大疫情的指示病例、首发病例或重要疫情线索,为疫情早发现、早处置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首发首报机构的认定,以第一个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等各种信息系统,或电话、短信等各种途径,向本级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为准。

首发首报人员的认定,以第一个通过上述各种途径向所在机构、本级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为准。

第六条 受到国家通报表扬后,按以下规则开展对首发首报机构和个人的核实、公示、通报表扬和奖励工作。

(一)省疾控局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疾控局。

(二)市疾控局组织市疾控中心对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报告时间、报告方式等。市疾控局将核实结果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核实报告至省疾控局。

(三)省疾控局组织省疾控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商省财政厅同意并报国家疾控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省疾控局组织对首发首报机构和个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展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受到通报表扬的机构及个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受到通报表扬的人员,省疾控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发现全球或我国首次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每人奖励1万元;发现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天花、脊髓灰质炎疫情,以及其他重大传染病,每人奖励8000元。

认定首发首报机构和人员时须有充分的佐证材料,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由省疾控局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 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本级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复核。接到复核申请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媒体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