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人才社区,芜湖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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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人才社区,芜湖出台政策!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组织、人社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芜湖市紫云英人才社区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芜湖市委人才工作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紫云英人才社区认定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社区,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综合住房及配套空间。

第三条 中共芜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全市人才社区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牵头进行人才社区需求体系分类,搭建人才社区总体方案,对人才社区工作进行指导,参与人才社区认定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人才社区筹集,制定相关建设标准,牵头人才社区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备案,参与人才社区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财政、税务、教育、数据资源、团市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属地人才社区认定筹建,监督指导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认定芜湖市紫云英人才社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产权证件齐全且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环保等相关要求;

(二)相对集中的合规居住性质人才社区,且具有一定规模;

(三)新建人才社区项目应参考《芜湖市紫云英人才社区建设导则(试行)》要求,改建项目可适当放宽;

(四)房源优先向全市人才或人才所属企业开放,接受租赁价格和租赁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人才社区项目根据综合品质划分为专家型、品质型、基础型、青年驿站型四种类型。

(一)专家型:面向顶尖人才、领军人物,提供高品质、定制化居住服务。

(二)品质型:服务于骨干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需求。

(三)基础型:保障青年人才、技能型人才基础居住需求。

(四)青年驿站型:解决人才求职过渡期、短期项目派驻的临时居住需求。

第六条 认定人才社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具备准入条件的主体,在“芜湖市住房保障政策统一兑付平台”紫云英人才社区认定模块发起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芜湖市紫云英人才社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2)及《人才社区自评表》(附件3);

2.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房还需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产权单位同意用作人才社区的书面意见;改建类项目还需提供改建手续及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3.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4.人才社区运营管理团队构成情况及保障正常运营的规章制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平台收到申请后分发给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人社、人才工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人才社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基础型、青年驿站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核认定。专家型、品质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后推送至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复审后认定。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由认定单位联合发文回复认定结果。

(四)纳管。经备案的人才社区,挂牌相应级别人才社区,纳入人才社区管理体系。

有变更人才社区类型需求的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人才社区支持政策:

(一)人才社区项目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优先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

(二)认定为人才社区的项目可按照公寓类停车标准配建车位(机动车按0.5个/户,非机动车按1.0个/户);

(三)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人才社区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

(四)入住人才社区的承租人满足紫云英租房补贴政策要求的可申请补贴;

(五)其他支持政策。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人社、人才工作部门对人才社区进行日常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于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挂牌资格。整改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人才社区。

第九条 人才社区项目中的人才公寓通过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购商品房、新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改造或改建存量房。选择部分保障性住房,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闲置资产、酒店、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完善相关配套后,改造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二)租购商品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租赁、购买一批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三)新建人才公寓。通过政府筹建、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第十条 人才社区租金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周边区域同品质长租房租金价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设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