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界限:生活美容≠医疗美容
1.生活美容(合规范畴)
运用手法、常规器械及护肤产品,提供无创伤、非侵入性服务,如面部清洁、基础护肤、按摩养生、美甲美睫、化妆修饰等。经营需持有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
2.医疗美容(医疗行为,严禁生活美容机构开展)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创伤性/侵入性医学技术,修复或重塑容貌、体态,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含“医疗美容科”,由持证医师操作。
二、严禁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红线清单)
生活美容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以下项目(含宣称“医美级”“专业抗衰”等变相服务):
1.注射类:玻尿酸、肉毒毒素、美白针、水光针、胶原蛋白、溶脂针等注射填充/除皱项目;
2.光电类:激光祛斑/脱毛/洗文身、光子嫩肤、超声刀、“黄金炮”、热玛吉、皮秒、强脉冲光(IPL)治疗等;
3.手术类:双眼皮、隆鼻、隆胸、吸脂、植发、穿耳孔、除皱术等;
4.其他侵入类:洗眉、微针、粉刺挤压、皮肤磨削、医疗美牙(牙齿漂白、瓷贴面)、针灸减肥、去除皮肤增生物、去瘢痕等。
三、法律责任:非法医美,后果严重
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擅自开展上述项目,属于非法行医,将依法从严查处:
1.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及器械,并处高额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最高可罚10万元);
2.民事赔偿: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感染、毁容等,需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单笔赔偿可达数十万元;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如致重伤、死亡),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10月14日
来源:“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