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异地二手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维护广大职工权益,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现就购买异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1月1日起,全款购买异地二手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购房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须在购房契税发票开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购房所在地非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户籍地(户籍迁入须满6个月)、工作地、公积金缴存地的;
2.所购房屋在交易前12个月内有过2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
3.购房所在地房屋交易曾用于在我市进行公积金违规套取行为的,或经我中心协查核实该地区二手房交易存在异常提醒的。
二、购房契税发票开具之日起满6个月后,提取人本人到窗口申请办理,另提供以下自住证明材料和签署真实性协查授权文书:
1.所购房过户后,近6个月的水、电费用缴费凭证;
2.购房人、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房产过户前支付卖方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
3.签署所购房不动产、婚姻、公积金等信息查询委托书和有关承诺书。
三、凡存在违规套取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5年6月9日,我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期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9日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