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审慎选择的告知书
镜湖区广大餐饮申办人、餐饮业主:
选择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是从事餐饮服务的首要前提,直接关系到经营合法性、食品安全及后续运营风险。为切实解决餐饮选址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风险预判不足等问题,我局结合监管实践与法律法规要求,现将餐饮选址注意事项明确如下,请务必审慎对照执行。
一、房屋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若房屋为危房,未通过安全鉴定或未完成用途变更,将不符合经营场所的法定条件,导致营业执照无法办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因此,危房在未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用途变更或整改前,依法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严禁在以下三类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安全要求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避开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并避开可导致虫害大量滋生的场所。
3.实际经营场所应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为便利餐饮申办人、业主开展选址工作,我局提供以下支持:
1. 扫码“码上知”二维码查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准入禁入清单》;

2. 拨打镜湖区注册登记咨询热线“0553-5885857”或前往属地市场监管所咨询场所食品安全合规性等事项。
餐饮服务关乎公众健康与城市管理秩序,望各从业者务必重视经营场所选择,从源头把控风险。后续我局将持续加强监管,共同维护餐饮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