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3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芜湖启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其中,芜湖启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改正,李宝勇、赵杨博被出具警示函。具体如下:

决定书称,经查,芜湖启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专职人员少于5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及在管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三是与其他公司混同办公;四是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五是挪用基金财产;六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177号、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芜湖启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两名相关负责人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李宝勇作为芜湖启晨的董事长、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芜湖启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宝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赵杨博作为芜湖启晨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实际负责芜湖启晨日常管理、合规管理、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芜湖启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赵杨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芜湖启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金融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安徽证监局、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