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相继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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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2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523812;非法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670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6年10月25日
亳州高新区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全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亳州高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亳州高新区全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受前款时段限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亳芜大道以北、三清大道以西、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社区管理中心(镇)、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060099;非法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695466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24日
来源: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