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圣杰、武泽芳、唐韵清出具警示函。全文如下:

关于对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圣杰、武泽芳、唐韵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圣杰、武泽芳、唐韵清: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环境”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安徽皖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盈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盈达”)、合肥玖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玖鼎”)、合肥喜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喜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圣杰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2025年,公司向上述4家公司分别提供借款200万元、8,804.19万元、2,461.9万元、1,000万元,上述资金及利息于2026年4月底前归还。2026年1月至4月,公司向安徽盈达、合肥玖鼎、合肥喜隆分别提供借款3,538万元、1,917万元、500万元,至今仍未归还。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圣杰、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武泽芳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朱圣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朱圣杰被有权机关采取留置措施。2026年1月,朱圣杰被监察机关留置,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8月31日才予以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唐韵清、时任董事会秘书武泽芳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和环境、朱圣杰、武泽芳、唐韵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0月21日

天眼查显示,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安徽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5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17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1000万人民币。
来源:安徽证监局、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