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劣药、过期医疗器械,亳州一卫生服务站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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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劣药、过期医疗器械,亳州一卫生服务站被罚!

近日,据“信用安徽”网站披露,因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利辛县文州社区卫生服务站被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利市监处罚﹝2026﹞249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利辛县文州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利辛县建设北路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购进氧气2瓶,药品名称:氧(医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4462;瓶内压力:≥12MPa;氧气数量:5m3±0.2;规格:本品含O2不得少于99.5%(ml/ml);生产批号:250306;生产日期:2025年3月10日;有效期:2025年9月30日;贮藏:置耐压钢瓶内,在36℃以下保存。上述氧(医用)供在当事人处输液的病人胸闷时使用,在病人治疗时起辅助作用,免费供病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了1瓶,剩余一瓶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输液区内,于2026年2月5日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购进浮标式氧气吸入器1盒,规格型号:YYX-05A;产品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苏镇械备20170084号;生产备案号:苏镇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1003号;生产日期:20200906;编号:2005890;使用期限:5年,上述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购进后一直用于供病人吸氧使用,安装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氧气的钢瓶上,于2026年2月5日被我局查获。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使用的氧气(生产批号:250306)钢瓶瓶身条形码进行扫描,扫描的气瓶信息:“气瓶条码:213170153;出厂编号:226221485137;制造年月:2022-12;检验有效期至:2025-12;气瓶种类:无缝气瓶;气瓶安全码状态:过期(该气瓶超过检验期,请联系充装单位尽快收回)。”。当事人使用上述氧(医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时有使用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氧(医用)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当事人购进上述氧(医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货值共计2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辛县文州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氧(医用)1瓶;

2.罚款67000元;

3.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浮标式氧气吸入器1个(规格型号:YYX-05A);

4.罚款14000元。

上述2、4项合计罚款81000元。

天眼查显示,利辛县文州社区卫生服务站,成立于2012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业务范围是“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该社会组织注册资金6万人民币。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