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国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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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国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交通建设工程)案,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交综罚﹝2026﹞1000031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交通建设工程)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公司官网显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市属国有企业,前身为1979年成立的巢湖地区公路工程队。1993年,为适应市场需要,在原基础上成立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来源:信用安徽、公司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