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举办,罚款103230元!安徽一地教体局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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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举办,罚款103230元!安徽一地教体局最新通报

合肥包河区教育体育局近日通报:接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包河区烟墩街道福州路3666号日角大厦4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经查,当事人举办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对收取学生培训费用共计72250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无异议。

案件调查过程中,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退还学生预收费未消课款项计206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1615元。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真整改,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按照要求退还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费用来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给予从轻处罚。该机构现场查处时学员为52人,依据《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二十六条,裁量阶次为“较重”;依据《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较重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二十六条的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

2.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3230元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合肥包河区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