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例!安徽枞阳公安依法批准拘役罪犯回家一天

安徽省首例!安徽枞阳公安依法批准拘役罪犯回家一天

3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严格完善审批程序,依法批准一名拘役罪犯回家申请。唤醒了刑法关于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沉睡条款”,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3月4日,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被交付至枞阳县看守所服刑。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朱某有情绪波动,通过谈心谈话,获悉朱某经营的企业近期急需办理相关事宜,他担心自己在服刑,企业经营会出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在民警告知后,朱某向看守所提出回家申请。枞阳县公安局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检察监督,并对朱某的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服刑表现、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同时组织警力进行实地走访调查。3月28日,在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枞阳县公安局依法批准朱某回家申请。在朱某回家安排好企业经营相关事宜后,3月29日,他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朱某回到监区时说:“谢谢枞阳公安,让我在服刑时没有让企业营生受到影响,接下来我会好好服刑,出来后一定遵纪守法!”

此次枞阳县公安局批准拘役人员朱某回家办理涉企事宜,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充分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另一方面积极为羁押涉企人员办理民商事项提供必要便利,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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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枞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