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安徽曼特安防科技被罚5万

未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安徽曼特安防科技被罚5万

7月9日,信用芜湖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环境违法行为,安徽曼特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芜环﹝湾﹞罚﹝2024﹞18号。

具体信息显示,该公司金属门加工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正常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来源:信用芜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