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市公布7起典型案例!涉及民生领域

安徽一市公布7起典型案例!涉及民生领域

最新消息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四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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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危害人体健康,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太和县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4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依法对太和县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与抽检同型号、同批次的涉案“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1辆,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TDT501Z的“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价格为1500元/辆(含电瓶),以1600元/辆(含电瓶)的价格售出1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民生关切,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决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韦某某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韦某某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韦某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安徽德豹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意牌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铅酸,生产企业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容量为(Ah)20.2,蓄电池型号为6-DZF-20.2。当事人为该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类型为铅酸,生产企业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容量(Ah)13,蓄电池型号6-DZF-13。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将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进行更换,将应安装型号为6-DZF-20.2的蓄电池改装型号为6-DZF-13的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危害较大,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厉查处改装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案例3.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邢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邢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邢某某经营的卤菜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卤菜摊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并涉嫌有作弊功能。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初始状态下,称量1kg标准砝码时显示重量为1kg,按下电子计价称上的“单价1”按钮后显示重量为1.050kg,按下电子计价称上的“单价2”的按钮后显示为1.100kg,以此类推,在按下电子计价称上的“单价7”的按钮后重量恢复为1kg。经太和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涉案电子计价称不符合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且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也未申请周期检定,并具有作弊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个体零售、路边摊贩等易发多发计量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开展计量专项执法行动,有效治理流通环节中使用“鬼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秩序。

案例4.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1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阜阳市某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6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8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阳市某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一家校外托管机构,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托管对象提供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5日开始,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利用公司的厨房设备、工具、食材制作午餐为28名校外托管对象提供餐饮服务。每个托管对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餐8元,至2024年7月18日案发时止,已收取11天的餐饮服务费用2464元。当事人案发后于检查当日已停止餐饮服务,并从有资质的供餐单位采购午餐,2024年7月2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3月22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来的《检验报告》6份,均指向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食品三批次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4日生产“无蔗糖老面包”50箱(2.5kg/箱),售价30元/箱,已全部销售;2023年8月28日生产“芒果味岩烧面包”50箱(2.5kg/箱),售价28元/箱,已全部销售;2023年10月18日生产“芒果味岩烧面包”50箱(2.5kg/箱),售价28元/箱,已全部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为4300元。以上产品经检验,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为广大消费者保驾护航。

案例6.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纠正阜南县王店孜乡某购物广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9月6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阜南县王店孜乡某购物广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阜阳市阜南县王店孜乡某购物广场9月6日销售的一款阜南县鑫阳食品厂生产的月饼礼盒涉嫌过度包装,该月饼净含量760克/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日。经现场抽样检测,并经当事人确认,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相关规格月饼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当场将上述月饼作下架处理。

案例7.太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太和县高庙镇某生活购物广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9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太和县高庙镇某生活购物广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9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食品安全及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制售的一款月饼礼盒涉嫌过度包装。经查,该款“万事如意”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相关规格月饼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上述月饼已下架。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