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淮南环罚〔2024〕22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气总排口开展有组织废气检测工作,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22401A),《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任务编号:G022401)显示,2024年2月24日、25日、26日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运行负荷为正常。但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24年2月25日实际未生产。《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任务编号:G022401)中企业代表为:徐锋(手写签字)并不是徐锋本人所签写,而是由宋伟豪代签。
你单位对安徽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60417号)、(报告编号:F122701号)中的固定污染源固态污染物采样监测原始记录中颗粒物采样仅进行了一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8.3.5.m:至少采取三个样品的要求。
你单位对淮南舜天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082506)、(报告编号:F010510)、(报告编号:F021308)显示,焚烧炉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排放浓度远小于20mg/m3,但上述检测不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中“1.3 在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等于 20 mg/m3时,适用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的要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52906)对应的原始记录显示颗粒物的采样体积不足1m3且样品增重不足1mg,不符合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中10.3.6(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增重不少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 m3)的要求。
你单位对安徽艾格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0402号)中环境空气检测四个检测点(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时间不同步,最大时间差异从第一个监测点位开始采样时间2022年8月4日11:28,到第4个监测点位开始采样时间2022年8月4日11:44,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9.3.1.4要求。
你单位对淮南舜安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82005号)中水质检测无平行样、无全程序空白,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0.2.3及10.2.2要求。
你单位对寿县安康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0406号)中项目粪大肠菌群分析没有具体分析时间,无法判断分析是否过期。现场检测没有全程序空白的记录,样品流转单中也没有体现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缺少样品流转材质信息,不符合规范要求。
你单位对八公山区团结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3001号)中测定原始记录的采样日期没有具体到时、分,分析时间也没有具体到时、分,不能保证在没加固定剂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分析时间要求。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6.5样品采集6.5.6以及不符合《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05-2009)6.1样品采集与保存和7.1.2.1碘量法测定试样中的溶解氧的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7项证据证明。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